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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告
2019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引
发布时间:2019-05-23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化管理,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规范、便利的服务,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专业技能,根据《会计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引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深圳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1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一)公需科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2019年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市财政部门提供免费公需科目网络学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于2019年5月登陆“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或“深圳市财政局”官网首页左下方“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点击“公需科目学习”栏目,按要求参加学习,学习任务完成后将由系统自动完成公需科目学分登记。


       (二)专业科目。从深圳市财政局发布的2019年专业科目学习内容指南中选择。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可以自愿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还可通过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等形式折算获取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超过20名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求,自行组织本单位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业务需求,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单位的业务培训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制定既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又满足学员所在单位需求的授课计划,认真做好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对本单位提供继续教育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开展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要严格按我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防止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进行学分登记,应提交相应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学习且学满90学分的,需提供当年度培训机构出具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2.用人单位组织学习且学满90学分的,需提供当年度培训机构出具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或本单位出具的学习证明。


       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单科成绩单或录取通知书。


       4.参加区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深圳市会计学会、深圳市财政学会、深圳市预算与会计研究会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参加会议的证明材料。


       5.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成绩单或考核单。


       6.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且课题结项,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课题结项证明。


       7.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及《深圳市财政与会计研究》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需提供报刊证明材料。


       8.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出版书籍证明材料。


       9.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培训班的,折算为9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培训证书。


       10.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60学分,需提供当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上形式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行先申报后审核的方式,由申请人登陆“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具体流程:申请人填报个人信息→网上申报→上传材料→短信反馈受理情况→财政部门审核→短信告知审核结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上传的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在线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重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自觉维护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三)已完成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学分登记。凡2018年未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可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行补充学习,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学分登记。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和学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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